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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东莞入户 积分人才入户

更新时间:2018-01-26 11:29:29 浏览次数:1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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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入户迁移手续流程及所需材料

经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员办理入户迁移,所须材料:

  1.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入户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随迁家属提供《入户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

》,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4.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入户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

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

》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入户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

的无须提供本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5.迁入自有房产(商品房除外)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6.迁入自有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已经房管部门备案),迁入地村(居)证明;入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入户人属已婚(或离婚)

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

《准迁证》回原入户所在地办理《入户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

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迁入自有商品房或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

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

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

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

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入户所在地办理《户

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收费:《准迁证》4元/张,《入户迁移证》4元/张,《入户簿》10元/本。

  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入户迁移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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