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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维持赔偿20万 国安票务不甘心

更新时间:2013-09-12 15:02:59 浏览次数:331次
区域: 东莞 > 莞城
类别:国内机票
商家地址:东莞市莞城区莞太大道11号国安票务
被称作“蚂蚁告大象”的东莞市国安票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一案有了新进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国安票务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认定携程侵害了国安票务的商标专用权,赔偿国安票务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但对国安票务要求携程赔偿500万元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国安票务方面对上海市高院的这一判决“表示失望”,国安票务相关负责人告诉,并不排除向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可能。

  上海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国安票务”,点击链接进入的却是携程网。据此,国安票务认为携程网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携程网方面赔偿500万元,并在公共媒体赔礼道歉。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是,法院确定携程网的网络推广行为侵犯了国安票务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国安票务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但对国安票务要求携程网赔礼道歉,以及停止侵害第35类服务上的“国安”商标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获得上海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后,国安票务表示不服,于是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有五项,主要包括请求改判携程网立即停止侵害国安票务享有的核定使用在第35类和第39类服务上的“国安”注册商标专用权;携程网赔偿国安票务所持“国安”注册商标权损害赔偿金500万元;携程网在媒体公开道歉等。

  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国安票务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获得的相关上海市高院民事判决书认为,“国安票务的上述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国安票务提出五点疑问

  对于上海市高院的二审判决,国安票务方面并不认可,“国安票务将慎重考虑是否向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追求诚信有序的经营环境。”国安票务董事长袁长新表示。

  据了解,国安票务已经向上海市高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对上海市高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提出五点疑问。疑问仍然是集中在携程公司侵害国安票务核定使用的第35类“国安”商标专用权和赔偿金额两方面。

  商标分类第35类核定使用的范围是推销(替他人),即为他人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和咨询等服务和销售商品。国安票务方面认为,国安票务和携程网的基本经营范围相同,都是提供包括销售机票在内的综合商旅服务,两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提供者和服务对象等基本相同,应当认定构成类似服务,携程公司侵害国安票务第35类“国安”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客观成立。

  在二审中,国安票务提供了工商银行东莞分行八达路支行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国安票务账户内的资金用途均为机票销售的票款。根据国安票务的计算,在携程网侵权的433天中,给国安票务造成了每天超过14万元的机票收入损失,扣除机场建设税和燃油费后,以10%计算利润,国安票务的经济损失为521.89万元,“因此向携程主张5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有理有据。”国安票务认为。

  此外,国安票务的疑问还有,国安票务向法院提交的有道、搜搜、搜狗等网站上用以证明携程公司侵权事实的照片未经公证,但有道、搜搜、搜狗公司等认可侵权的事实,只是对责任由谁承担作出了模糊的回答,而该组电子证据并未得到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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