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东莞律师
东莞
[切换城市]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东莞律师

更新时间:2014-11-22 15:40:50 浏览次数:158次
区域: 东莞 > 南城
类别:知识产权咨询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A602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东莞律师

什么叫著作权?侵犯著作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下面东莞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例如,根据受伤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不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受需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东莞可园律师团队是专业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为主的精英律师团队
东莞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热线:13431122411(吴家宝律师) 在线咨询Q Q:46169785
网址:www.***   www.lv***
东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4年11月16日
UID:165242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