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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超生入户政策

更新时间:2017-05-26 09:30:52 浏览次数:5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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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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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东莞超生入户政策如下
  非婚生或超生人口难落入户问题,将可全面获得解决。昨日上午,省公安厅召开发布会对外通报,多个部门联合出台重大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新政策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从即日起至10月底专项解决全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该政策明确规定,今后在对外办理入户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政策解读:
  10种情况可办落户手续
  按照此次便民户籍新政策,凡是具备我省户籍的公民,其非婚生或超生人口,以下10种情况可办理落户手续
  1. 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2. 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3. 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入户落户手续
  (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入户,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入户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4)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4. 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 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6. 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入户登记,因父母入户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8.公民申请补办出生入户登记,父母入户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 理落户手续;父母入户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入户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9. 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10. 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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