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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6-05-16 16:30:10 浏览次数:76次
区域: 东莞 > 南城
类别:商标注册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大道容大大厦705室
商标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而逐渐进入到大家的生活当中。生活中随时随时随地都会与商标打交道,例如有点东西想知道一些知识,去百度查下,这里商标就是百度。或者想买点东西,上淘宝、天猫、阿里巴巴、等都会接触到商标,人们已经离不开没有商标的生活,时代发展迅速,国民富裕起来,不少人都想创造属于自己的一番事业,那么这是商标成了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相信大家都想要注册商标,但是在注册前萃智小编请大家观看一下,商标注册的原则 。了解自己将要做的事件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所谓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就是这样的意思。
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针剂和中成药)和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2)注册原则(保护专用权)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在这里萃智小编提醒一下大家。商标注册:分为个人注册,和授权商标注册代理组织代理注册。还有个人提交商标的成功率,非常低。建议还是找代理机构,一来不用整理商标注册这些法律法规的烦心事,二来还能保证高成功率。东莞萃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秉承“诚、仁、智”的经营理念,始终以“推动创新发展,以86.4%(真实)高成功率,领先于综合行业的50%,萃智以成功注册商标为标准,为广大注册后得到巨大利益的老朋友,或者想注册的新朋友,提供完善一对一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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