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当地经营业务的主要税种如下:
一、团结附加税:1990年两德统一后,为支付统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加快东部地区建设,于1991年开征此税。原计划为临时税收,1993年曾一度废止,后于1995年恢复。个人和公司均是该附加税的征收对象,其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税率为百分之五点五。
二、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百分之十六,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税率为百分之七。
三、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2004年的低和高税率分别是百分之十五和百分之四十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适用高税率的收入金额都因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和子女状况不同而各异。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主要的在德国注册公司的类型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
(1)、工资税(Lohnsteuer)是个人所得税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2)、资本收益税(Kapitalertragsteuer) :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须代扣百分之二十的红利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固定利息债券和其它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百分之三十的利息税。
四、地产税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需缴纳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的价格,税率是百分之三点五。
德国公司类型及其法律规定目前,在德国常见的公司类型基本上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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