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注册个体户所需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清溪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所需资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清溪注册有限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清溪注册有限公司所需资料: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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