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任务要求:
1、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对于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要求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对于金属家具制造企业,推广使用粉末涂料;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比例达到100%。
其中,水性涂料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2537-2014)等有关要求;水性胶粘剂VOCs含量低于100mg/L,甲醛含量低于100mg/kg。
2、生产过程控制。含VOCs 原辅材料在生产、包装、运输、转移、使用、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减少挥发。调配(混合、搅拌等)、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等涉VOCs工序,应在密闭负压的车间内进行,并设置排气管道集中收集导入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要求。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先进工艺技术。
3、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家具企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应包括:废气收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气排气筒。废气收集设施排气管道应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设置可封闭的采样口,以检测有机废气净化前后的浓度,不得存在旁路或废气泄漏现象。废气处理设施应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净化有机废气功能,且能反映废气流速、总VOCs浓度及总VOCs去除率(符合标准要求),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放筒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VOCs排放符合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要求。对于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工序,VOCs去除率不低于50%;对于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工序,VOCs去除率应达到80%以上;对于VOCs净化前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家具企业,VOCs去除率应达到80%以上。
4、规范内部管理。家具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台账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明确废气处理耗材的更换周期,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名称及其VOCs含量,含VOCs原辅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相关耗材(活性炭、过滤棉、UV灯管等)购买、更换记录,以及使用后的活性炭、过滤棉、UV灯管等危险废物储存、处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安装维护运行情况,企业内部自检自查及员工污染防治(生产操作及设施运行)培训情况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家具制造企业完成污染整治后,应及时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单位基本资料、整治工程技术报告、有资质监测单位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以及内部管理台账等相关材料,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整治情况。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符合《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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