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得《东莞市人才入户卡》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办理材料:
1、东莞市人才入户卡(收原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居民入户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在我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其他情形:
1、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入户簿及广东省居住证。
2、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随迁子女与父母户籍都在同一入户簿内,且父或母其中一方为户主的可不提供)、居民入户簿、父母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还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广东省居住证(在我市读书的可用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代替)。
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入户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含单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3、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名下房产)且与企业所在地为同一镇街(园区)的,可迁入自有房产。入户本人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入户配偶、父母或子女房产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入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收养登记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入户簿)。
4、申请人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入户本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