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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1-01-22 15:27:34 浏览次数:33次
区域: 东莞 > 莞城
符合规定的人才准入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
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非莞户籍人员申请入户我市,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符合第二条规定,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
保险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之一,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
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
45周岁的人员。
(二)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
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
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
(三)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
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5周岁的
人员。
(四)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五)具备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
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
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
学历。
(六)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或具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高
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工国
家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
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
在的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
业(工种)目录。
(七)5年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技能大
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
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称号,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
第六条 企业自评人才。由各园区、镇(街道)制定辖区
企业自评人才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为其员工提出入户
申请。企业推荐的员工应属于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同时应具
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
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1年。经当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该员工可以申请人才入户。企业自评人才资格不作跨年度使用,作废。
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不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
失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其员工向当地园区、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才入户申请:
(一)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二)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
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五)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
研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六)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七)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八)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
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
企业;
(九)园区、镇(街道)重点发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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