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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系维利公司物料计划员,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
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吴某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后被送去长安医院,被诊断为“第5骶椎骨折”。
公司认为:吴某因准备就餐而不慎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而受伤。此外,其在雨天穿着高跟鞋而滑倒,其本身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请问,吴某的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可以认定。本案中,吴倩涟在公司的上午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12点。吴倩涟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其发生受伤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吴倩涟用完早餐后需投入工作,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此外,吴倩涟是否在雨天穿高跟鞋致伤,不是法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吴倩涟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东莞社保部门认定吴倩涟受伤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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