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可称互联网资质: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一:资质的重要性
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资质申请材料
1: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变更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三:申请流程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出版总署审批。
四:审批时限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批准的,颁发《互联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五:互联网出版
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