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过期未认证能退回销售方让其重新开吗?
金算盘会计培训
问题描述
某公司由于项目部工作人员疏忽,收到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认证,过了认证期。
问题一:以上情况怎么处理?产生滞留票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问题二:能退回销售方,让其重新开吗?
都市领航培训学校会计专家回复
1.2017年7月1号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效期是360天。2018年开始,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过期了未认证,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需要逐级上报到省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只有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才可开具红字发票。所以,因专用发票超期的原因,退回销售方,重新开的做法是不妥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作如下修改:
(一)条款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都市领航教育实操会计培训专家观点:
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期限是360天,且勾选认证发票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其中,可勾选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都市领航教育实操会计培训专家建议大家在网上勾选发票时,尽量将开票日期的范围选至360天前,按照开票日期的先后顺序来选择相对应金额的进项发票。若进项发票快到期了,仍是没有销项可以抵扣的,也应全部勾选认证。未在当期抵扣的可以转至“留抵税额”,可在之后的申报期进行抵扣。(扫描认证的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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