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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请专利的危害性

更新时间:2015-03-16 18:07:35 浏览次数:118次
区域: 东莞 > 万江
类别:专利注册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罗莎路金沙大厦
世界厨卫产品制造企业美国科勒公司(Kohler Co.)近日在上海打赢其涉及四项专利水龙头的6起系列官司,上海美仕卫浴有限公司及其经营部业主戴某、上海登勒工贸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被判停止侵权,向科勒公司共计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科勒公司研发的多种款式的“水龙头”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获得了我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去年,科勒公司方面在上海九星市场的一家标有“美仕卫浴”的商铺内发现有3套龙头的外观与其专利产品极为相似,涉嫌构成对其所享有的4项专利权的侵犯。此外,科勒公司还在宜山路金银岛建材商厦的一家标有“舒适家”的商铺内发现1套仿其专利产品外观的龙头,牵涉到上述4项中的2项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涉诉产品与科勒公司专利龙头相比,仅有外表花纹、背部圆孔等细微差别,其基本要素相同,在普通消费者眼中视觉效果相似,故上述两家商铺内销售的被控侵权龙头落入了科勒公司相应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美仕公司和登勒公司均抗辩称其产品另有来源,但结合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等物品所记载的内容判断,可以认定“美仕卫浴”商铺内的被控侵权龙头的制造商为美仕公司,“舒适家”商铺内的被控侵权龙头的制造商为登勒公司,故该两家公司应就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此外,鉴于戴某既是美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其经营部的业主,销售了被控侵权龙头,两者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终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科勒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美仕公司及戴某连带赔偿科勒公司人民币34万元,登勒公司赔偿科勒公司人民币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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